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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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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需提交、行政执法部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证明原件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